【以案释法】给未成年人文身,赔偿14000元!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7-25 17:38 点击率:114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

16岁的姜某出于对文身的好奇,前往赵某经营的店铺文身。虽赵某店内悬挂多幅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警示牌,但仍在未核实姜某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服务,并收取费用500元。姜某父母得知后,多次找赵某对文身清疤事宜进行协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年仅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辨别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对文身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进行正确的判断,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对事件发生存在过错。赵某虽在店内放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警示牌,但仍在未准确核实姜某身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文身,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赵某支付原告姜某赔偿款14000元,并负责为姜某清洗文身。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文身不仅损害其身心健康,还可能使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受阻。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顾客的年龄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当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或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学校、老师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和心理辅导,对其正确引导,并采用合理方式进行劝说教育让其全面客观的理解文身可能对其带来的后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使未成年人自觉理性拒绝文身,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