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肇事勿侥幸 逃逸处罚更严厉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9-22 16:14 点击率:277打印】【关闭
     发生了交通事故,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及时报警是常识。但是,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妄想用逃跑的方式来躲避处理。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肇事逃逸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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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看今天的“以案释法”——

    交通肇事勿侥幸

    逃逸处罚更严厉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孙某驾驶小型轿车前往某公司办公时,临时将车停在该公司门口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孙某停车开门过程中,恰巧马某骑行电动车途经该路段,其电动车右侧与孙某打开的左前门相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马某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定,孙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吃瓜群众

包sir,孙某做错了哪些地方?

包sir

别急,我们先来听听专家点评~

专家点评: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其行为目的在于逃脱和推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车辆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该违章停车行为导致马某死亡,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在此基础上,孙某明知肇事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逸,应当将逃逸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对待,对孙某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专家提醒:

       生命面前无小事,依法文明出行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需绷紧安全这根“弦”,时刻注意驾驶细节。在出行过程中,除了要警惕“开门杀”外,还要拒绝酒驾醉驾等,避免因贪图一时方便和疏忽大意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