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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4日,李*亮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F84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巴中-金平(巴金线)由北往南(江川往通海方向)行驶,12时27分行至巴金线K1811+00M(四街红绿灯路口)停车起步时,车辆左前部与由西向东推行人力三轮车步行横过巴金线的向为生相碰后,向为生被重型货车左前轮碾压,造成向*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0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通海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晋研线“06·14”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负责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单位: 李*亮(个体) (二)单位类型:自主经营 (三)行业类别:道路交通 (四)事故地点: 巴金线K1811+00M (五)事故时间: 2023年06月14日12时27分 (六)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七)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八)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九)直接经济损失:约0.2万元 (十)伤亡情况:1人死亡 伤亡人员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岁) | 工种 | 家庭住址 | 向*生 | 男 | 532424**********7 | 80岁 | 人力三轮车 | 通海县四街镇 |
二、事故单位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云F843**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H3310A7车辆识别代号:LGAX*********25,发动机号:H******5)所有人系张微微,该车于2018年2月9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保单号:PDZA**********82。 2、人力三轮自行车,该车所有人系当事人向为生。 3、李*亮,男,汉族,1996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53042***********15,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F843**号重型自卸货车,联系方式135******17。 4、向为生,男,汉族,1943年03月出生,身份证号:532424**********17,家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推行人力三轮自行车,联系方式138********29。.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现场环境情况 2023年06月14日,李*亮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F84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巴中-金平(巴金线)由北往南(江川往通海方向)行驶,12时27分行至巴金线K1811+00M(四街红绿灯路口)停车起步时,车辆左前部与由西向东推行人力三轮车步行横过巴金线的向为生相碰后,向为生被重型货车左前轮碾压,造成向*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0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向*生尸表检验及死亡原因分析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向*生死亡原因分析为证实向为生死亡原因分析为本次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胸腔损伤死亡的病理特征。 现场位于巴金线K1811+00M(四街红绿灯路口)处,巴金线为双向六车道分向式二级国道,道路中央设有隔离带,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通海县城方向,北往江川方向,东往四街码头方向,西往七街方向,潮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口分别施划有人行横道线和停止线,并设有人行横道标志。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事故发生后,通海县交通警察大队,通海县救援中心,通海县人民医院以及周边群众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故造成行人向*生现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通海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查勘结束后,恢复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基本结束。 (三)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开展了抢险救援,县委县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领导及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成立了前线抢险救援指挥部,安全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无次生事故、无涉稳事件、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分析 (一)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巴金线K1811+00M“06·14”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23]第00000050号)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李绍亮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向**横过机动车道时未按规定从人行横道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以上情况,李绍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向为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有关“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李绍亮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向为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五、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1. 李*亮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通海县应急局备案。 2、向*生横过机动车道时未按规定从人行横道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通海县应急局备案。 六、整改及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血的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度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强化安全教育将各项工作抓落实。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升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认真排查并整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饮酒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农村地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公路沿线重点村组(社区)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等重点工作仍要继续加强。同时还要加强重点车辆、重点违法的查缉,进一步提高车辆的报废率、检验率,进一步减少违法率,将积极借助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等部署要求,加强工作协调,强化协同共治,争取资金支持,深入推进道路交通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并巩固好现有整治成果,持续关注此路段的交通流量及事故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治理措施,加强路面路巡查管控,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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