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加强和改善杞麓湖水污染防治、优化水资源配置和水需求调节作用,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针对通海县水污染防治情况,经过认真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通海县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讨论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起草背景、依据、目标,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等情况作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 (一)通海县历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1999年12月1日,在通海县城规划区内建成的一座日处理1万吨污水的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为了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5)108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在县城规划区内用水户随水价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一律不分用水性质类别,均在原自来水厂水价的基础上按每立方米0.70元的90%即0.63元/立方米标准征收,执行时间达10年;2010年3月从0.63元/立方米调整为0.90元/立方米至今(2013年县城规划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仍保留此标准),执行时间长达13年之久。 (二)通海县周边县(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情况 从玉溪市各县执行标准情况来看,通海县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处于一个低水平;特别是从“三湖”地区来看,通海县征收标准水平全市倒数第一。 (三)汲取2020年通海杞麓湖事件教训 杞麓湖事件是一个极为深刻而惨痛的教训,因此反思杞麓湖保护治理还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从思想上认真对待、提高认识,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水质、水环境、水生态改善三位一体核心目标,促进全民节约用水,人人参与,污染者付费,推动杞麓湖保护治理从救火式治湖向流域治理、生态治理和长效化治湖转变。 (四)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维护费用高 多年以来,杞麓湖的治理仅仅靠政府“一条腿”走路难度加大,四座污水处理厂(站),20套土壤净化槽,20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和正在实施通海县城区雨污分流工程、通海县城市供排水一体化改造工程、通海县杞麓湖南岸九龙街道雨污分流工程、通海县纳古镇雨污分流及供水管网工程(二期)、通海县集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和杞麓湖流域村落污水收集治理工程,年需要的资金(仅正常的运行维护费用)是一个庞大的数目,而现阶段收费收入还不到正常的运行维护费用11.5%,“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征收原则没有得到体现,因此,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依靠人民的力量,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才能确保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加快再建工程的进度,力争较快地发挥工程效益。 综上所述,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五部门联发《转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12号)和《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和三湖地区城市水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玉发改价费〔2021〕1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和调整通海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说明 《通海县污水处理费收费实施方案》起草工作自2018年8月份开始,历时5年时间,前后修改20多稿,召开相关部门座谈意见会3次,征求乡镇、县级各部门意见5次,走访干部职工、群众300多人次。在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最终形成《通海县污水处理费收费实施方案》。 三、《方案》起草依据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污水处理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制镇和特色小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发的《转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12号):“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要与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挂钩,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以长江为重点的六大水系保护修复有关县(市、区)可率先实施,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六)《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玉市建通〔2021〕14号):“工作目标:2023年底,全市各县(市、区)全面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0%;2023年底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七)《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云发改物价〔2021〕676号),县辖区内污水处理费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 四、起草的目标任务 建立完善乡镇(街道)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开征污水处理费,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节约水资源和环保意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良性正常运行,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杞麓湖水质好转,保护母亲湖。 五、制定《通海县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一)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迫切需要 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启动通海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生活方式转变,助推高质量发展,形成共抓大保护的良好局面,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杞麓湖水质的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形成全社会共治共护的良好局面 通过完善“污染者付费”的污水处理价格机制,不断引导全县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大局意识、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实施节水护水行动,从根本上改变浪费水资源、污染水资源等破坏生态环境不文明行为,提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才能有效保护好我们的母亲湖,建设美丽宜居家园。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污水处理费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因此,征收污水处理费是环境保护治理的需要,也是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体现。 (三)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需要 目前,通海县在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和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建成了2个污水处理厂,1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座污水处理站;20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20座土壤净化槽等环保设施。这些设施的有效运行需要相应的资金作保障,目前县级财力薄弱,征收污水处理费实施专款专用,能有效确保环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促进全民节约用水的需要 通海县城现有水源点1处,制水厂3座,设计供水能力19200吨/日,实际供水能力14000吨/日,目前建成区生活用水需求量约14000吨/日,拥有DN≥75mm的输配水管道93.45公里,用户3.6万余户7.8万人;截至目前,通海县共建成农村供水工程205件(已包含通海县城市管网延伸工程1件。全县集中式供水率99.42%,自来水普及率100%,供水保证率达到90%以上。但水资源特别是生活饮用水资源极度匮乏,目前县城用水水源点是高大乡老熊箐柿花树水源,此水源点由县城和九龙街道共用,水位逐年下降,供水能力不断减弱,县城供水无备用水源,征收污水处理费可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全民节约用水,从而减少生活污水对杞麓湖水质污染的影响。 (五)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 通海县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27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20元,综合分析考虑,拟收费仅占2022年城镇居民全年可支配收入的0.091%,占2021年农村居民纯收入的0.187%。以上数据可以说明,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充分考虑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对居民家庭的生活不会造成影响,支出在承受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