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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城市建成区 门头店招及户外广告设立提示 广大市民朋友、店招广告设计制作等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店招规范设置、统一管理,强化店招与建筑风貌、城市形象和市容环境的协调性,凸显城市特色和文化底蕴,现就门头店招审批设置和监管有关事项作如下提示: 一、基本要求 1、原则按“一店一牌, 一单位一牌,一牌一名称”,居中设置在建筑主入口处。 2、必须在建筑物第一层门楣处贴墙式平面设置,上不挡窗,下不挡门。 3、设置在同一建筑、同一路段且建筑风格相近的招牌上下边缘的高度必须一致,保持在一个平面上,规格、样式相对统一;不得在门头两侧的建筑物立面上、二层及二层以上门窗和墙体上设置。 4、不得在欧式建筑顶部设置广告招牌,欧式建筑一层门头广告招牌不得遮挡建筑装饰线及门窗发券型,招牌色彩要与建筑物外墙颜色或街区风貌相协调。不得在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 5、不得在临街建筑物门窗墙柱上张贴、悬挂广告性文字或图案。 二、审批材料 凡在通海县城市建成区内需设置门头店招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通海县城市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1份。申请应载明店名,位置,申请事由,事项,店招名称、形式、材质、尺寸(含字体尺寸,包括高度、宽度、厚度)、色彩,占道面积、时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日期等必要内容。 2、店招设计效果彩图1套。包括现状图1份、规划设计效果图2份。图上请标注具体尺寸,效果图要明显并尽量可见左右门店部分情况。 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1份;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法人或负责人的提交该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经办人的还需提交该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监管 审批完后本单位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送达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以备监管查验,同时应严格按审批设置。禁止未批先设或不按审批设置。如不按审批设置或不服监管,将依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事项 关于门头店招设置相关问题及未尽事宜如有疑问可到本单位一楼审批窗口(秀山西路2号)或致电0877-3018248咨询,或关注“通海城市管理”微信公众号了解。 五、特别提醒 其他涉及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设置户外广告、雨篷,在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坚持先审批,按规定办理手续并缴费后再施工。 通海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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