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中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逻辑:一个“嵌入性”的新议题


来源:《大城管》 时间:2021-02-26 11:22 点击率:1456打印】【关闭

                     探讨|中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逻辑:一个“嵌入性”的新议题

李雪松 大城管

摘要:制度性嵌入、资源性嵌入、关系性嵌入的“三位一体”构成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嵌入性逻辑的理论框架。基于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政策执行力提升梗阻的现实困境,以制度性融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安排,以资源性融入优化综合行政执法的资源配置,以关系性融入重构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网络,可以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强大动力。 


关键词: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逻辑;嵌入性;执法重心


一、问题的提出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往往具有多元属性,其基本目标在于通过基层治理体制和执法体制的有机连接与有效创新,形成一种基层治理和行政执法的合力,最终形塑一种高协同、重参与、可持续的整体性治理格局。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列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谱系的十三个组成部分之一,对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了新目标和新要求。基层行政执法是一个涉及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和制度理性三维互动的现代化议题。由于现代国家执法是一种依赖特定执法主体,依托既有行政执法体制运作的高度组织化、制度化的活动,体系中具有显著自主性的组成机构,拥有各自组织目标,因而天然地具有结构性的内部张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嵌入于执法体系甚至其具体的权责构造和执法话语之中,既是一个基层治理的法治化问题,也是一项具有本+源意义的制度变迁。


基层行政执法现象最初为街头官僚研究所关注,国外街头官僚研究在为国内研究提供启示的同时,也要求我们基于本土实践构建解释性理论。一类研究探讨了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互动策略,比如有研究发现,基层执法存在三维互动的相机选择框架,初始权力配置与党政体制合法性话语对执法策略选择有着重要影响;另一类研究则试图挖掘塑造基层执法行为的结构要素,比如,有学者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出发,探讨了基层执法中差序格局出现的内涵、机理和发生机制。上述研究有助于丰富和深化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认识和理论。但改革仍面临着碎片化、内卷化、孤立性等制约自身生长与发展的若干困境。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一般意义上讲,无法合作的执法部门犹如一座座“孤岛”,它们在职能、资源、信息、利益等方面都难以实现协同与整合,无法组成更具价值的“岛链”。从本质上讲,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个复杂的政策过程,这一过程的关键在于理顺体制,整合要素,建设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那么,这其中又存在着什么样的发展逻辑呢?针对研究局限,本文试图构建一个旨在理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逻辑的新框架,嵌入性则是一条诠释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理论主线。


二、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逻辑解构:嵌入性的政策议题


嵌入性是一种具象的描述,当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与嵌入性结合到一起时,嵌入性逻辑成为寻索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逻辑发展路径的理论工具。嵌入性理论构成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逻辑研究的转换视角,也是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改革逻辑分析边界的可循之径。


(一)何为“嵌入性”理论


嵌入性是社会学对抗、反击新古典经济学思想的扩张而诞生的概念。“嵌入性”概念的诞生和扩展来源于经济社会学对市场运行影响要素的解释,从源流上看,主要形成了以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为代表的实质主义立场,他强调“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在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括在内是极其重要的”;以马克·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为代表的关系主义立场,对嵌入性的内涵做了进一步发展,他将嵌入性划分为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认为一切经济行为都嵌入到社会关系之中,乃至所有的行为都嵌入到关系网络中。嵌入理论力图解释行动者的真实行动状况:行动者既不是外在于社会环境像原子个人似的进行决策和行动,也不是固执地坚守其已有的社会规则与信条,而是嵌入于具体的、当下的社会关系体系中并作出符合自己主观目的的行动选择。嵌入的目的是控制、规约、协调和发展,其核心意涵是指组织运行过程中政治、文化、社会资本等环境因素对组织运行逻辑和发展态势的一种植入性影响。在以“嵌入状态”为特征的国家治理领域,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倾向于嵌入进现实的、具体的政策网络关系,并作出有利于自身发展利益的行动选择。由是观之,嵌入性概念的指涉具有多重性,并且存在较大的逻辑张力,这为反思和超越国家治理的研究进路提供了一个契机。


(二)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嵌入性逻辑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事实上是一个“嵌入性”的政策议题。从理论内涵来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嵌入性逻辑主要体现制度性、资源性和关系性三个层面的嵌入维度。


1. 制度性嵌入


制度性嵌入是指从宏观层面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行顶层设计,通过强制性制度安排,为深化改革提供制度支撑,从而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现代化。制度是一系列稳定、复合的规则。制度的价值体现在作为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中的内生变量,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率。制度性嵌入意指组织外部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和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包括正向的促进与引导和负向的约束与限制的双向作用。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认为,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减少人们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制度具有统一思想、协调整合、规范行动、推动发展等功能,制度性嵌入对组织和社会的建设不可或缺。作为一项公共治理活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需要多主体的共同参与,现代政府应承担起责任主体的职责,发挥制度引领和实施主导作用。新制度主义强调制度作为一种约束性的规范和社会博弈规则,既是正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非正式制度的引领者,通过制度创新可以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从制度性嵌入的特征出发,有助于将基层行政执法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影响和制度性交易成本降到最低。只有通过制度供给为改革提供了权力、资源、机制,依托具体技术手段和方法来引导和运转,引导多元治理行动者的合作行动,才能有效破解社会发展问题上“事实”和“价值”的冲突。



2. 资源性嵌入


资源性嵌入是指通过系统整合执法资源,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资源支持。执法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执法资源的运行保障,从组织的资源基础观来看,组织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资源是通过与外部环境进行交流、互动获取。组织间互动的内生驱动力由资源的依赖催生,组织间依目标共性和资源互补性而生成网络,并形成相应的嵌入性特征。没有组织是自给自足的,所有组织都在与环境进行交换,并由此获得生存。组织活动取决于它所具有的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以及对这些资源的运用,资源构成了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基础。在和环境的交换中,环境给组织提供关键性(稀缺性)的资源,没有这样的资源组织就不能运作。资源性嵌入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从问题识别、诊断到决策重构的一体化过程提供了可能性。在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过程中,资源的嵌入性整合是一个亟待深入阐述的问题。这离不开从资源的整合实现路径设计,必须通过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目标。与此同时,加强县区、镇街两级执法力量,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执法资源下沉。概而言之,资源性嵌入强调将复合性和整合性的执法资源应用于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之中,通过对不同执法主体的组织与吸纳,使行政执法系统超越个别子系统,推进不同执法主体的整合与合作行动,解决资源嵌入不足、嵌入错位等问题。


3. 关系性嵌入


关系性嵌入指的是在开展执法活动的过程中,不同执法主体之间以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之间互动交流而嵌入的关系网络。嵌入性是多主体之间的本质关系,强调联系强度的重要性,实现相互共享且直接联系的个体可能获得更多信息和知识。嵌入性的理想强度则是处于并非太紧以致无法解散关系和并非太松进而保持一种无法形成关系的中间状态。“关系性嵌入是指关系双方重视彼此间的需要与目标的程度,行动者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中结点间的相互联系纽带来获取信息收益。”其主要强调的是网络中的关系特征,即“强连带关系”和“弱连带关系”,从而建构社会的“立体肖像,绘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博弈的“全景图”,重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只有搭建不同执法主体之间的政策网络,才能推动跨层级和跨部门的业务流程与治理功能的整合。关系性嵌入在对治理过程、治理工具的自适应调整和选择过程中,“格式塔”意义上的整体性生存图景渐次改观。现阶段,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体关系是一种不同执法主体作为“掌舵者”,市场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这一关系网络中,各节点之间的关系性嵌入是一种一一对应的线性关系,各节点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连接方式是一种多点对多点的复杂连接。这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很强的辐射力,不同博弈主体之间关系的厘清更是离不开关系性嵌入发挥作用。


综上观之,嵌入性是理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逻辑的关键,其所指代的理论化场景,更是为分析执法结构中的关系以及关系中的行为带来了学术启发。从治理场域来看,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场域,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操作终端与集中体现。基层政权的嵌入式治理在强化国家权力的同时,也维持与强化了地方性结构与规范,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国家与农民的有效对接,有效执行国家政策,维持地方秩序。一直以来,整个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重构,带来环境变化和执法创新的“非线性”发展,最终实现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变。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建立在国家自主性与社会镶嵌性相结合的基础之上,理解改革情景中的“嵌入性自主”,实质上是国家对社会的嵌入性治理。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各种体制机制,建构国家与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的制度化关联,才能推动实现国家对社会的主导和规制,从而增强改革的有效性。嵌入性理论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观念上、行动上和以未来为导向的多重路径选择,制度性嵌入、资源性嵌入、关系性嵌入形塑了改革所必备逻辑的初始条件,成为一个在解释当前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逻辑的科学研究视角。


三、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逻辑解构的案例分析:来自H省L市的实证调研


H省L市是位于中部地区的一个县级市。本文将在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集中讨论H省L市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案例,旨在深入分析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嵌入性逻辑的作用机理。


(一)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何以发挥嵌入作用:H省L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执行要求


近年来,H省L市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政府结构和行政执法运行机制,从体制上解决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L市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两个乡镇开展行政执法授权试点,将市直10个部门共53项市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下发给试点新成立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为此,H省L市印发了《关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权限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权限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机制、监督机制等改革内容。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培训及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价体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调研发现,H省L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执行中遵循着以下原则:一是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推进执法重心向城区、向乡镇下移,执法权力下放,执法人员下沉,落实地方政府管理责任,解决乡镇执法监管空白,实现基层执法监管无缝隙、全覆盖;二是调整精减、统一主体的原则。调整执法机构设置、职能和人员编制,统一执法主体,减少执法层级,改变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现象,探索推进开发区、部分行业领域、乡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三是权责一致、收支分离原则。合理划分和明确界定各层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减少职责交叉,理顺各方关系;加强执法保障能力建设,实现“权”与“责”相统一、“权”与“利”相分离;四是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先行、统筹推进,把握好改革的力度、深度和进度,既巩固以往改革成果,又着力破解执法难题。在各区(镇)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集中到各建制镇行使,整合执法资源,下沉执法力量,实现端口前移。


(二)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如何发挥嵌入作用:H省L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嵌入形态


A镇是H省L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县级试点之一,也是L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样板,刻画出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嵌入性形态。


1. 如何发挥制度性嵌入作用:通过“制度性嵌入”优化制度体系


制度性嵌入的目的是控制、规约、协调和发展,主要通过创新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引导和规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其一,通过划分责任落实到乡镇,实现属地管理。A镇由省级经济开发区升级为省级高新区,有着乡镇和开发区“区镇合一”的特殊性,推行“一个班子,两块牌子”,领导干部挂任A镇或开发区职务。A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之后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不断规范属地管理,统一负责辖区的执法工作。其二,明确县区、镇街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减轻基层负担。A镇自2006年启动招商引资项目园区建设以来,提供承接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行政审批手续,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托城管执法分局并整合国土规划、公安、民政、工商及食药监等部门的部分职能,建构了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制度创新机制。其三,构建大城管机制,促进部门协作。以农村建房为例,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综合协调统筹行政执法,调和规划控制和民生需求的矛盾。一般情况下,所有农民建房先受理报件申请,在建房资格接受审核之后,相关部门联合实地勘查,坚持“红线治国”,在动工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管,实现制度执行效果和民生需求的动态均衡。


2. 如何发挥资源性嵌入作用:通过“资源性嵌入”整合执法资源


资源性嵌入是对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内部和外部治理资源的隐形整合与提升,也是执法重心下移的基本保障。治理资源分享是指一切可以用来实现社会治理的资源,是解释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的关键变量。执法资源则涉及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设施设备和日常经费等要素。L市A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14年7月,A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定编12人,2018年机构改革中划转3人,共9人有编制,临时聘用15人,执法人员学历水平以高中、大专为主。开发区财政承担设备设施和日常经费,保障基层和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3. 如何发挥关系性嵌入作用:通过“关系性嵌入”协调关系网络


关系嵌入性强调主体间联结的规模、强度、密度等特定行为,反映着成员间关系内容、质量、密切程度、认同信任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执法机构在网络中获取、整合和利用资源的程度。其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自然资源部门的协调关系。调研发现,自然资源部门独立办公,但经常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存在业务协作。具体而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巡察发现执法事项之后,书面或电话告知自然资源部门,并由其调查分析并具体认定违法环节和程度,再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执法。其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关系。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业务领域的例行检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案件,并进行化验界定并享有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全力配合,在执行中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进行紧急制动和及时制止行为,最后再由市级层面进行处罚。其三,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关系。2019年3月,L市A镇所属食药、工商、质监三个单位合并,挂牌为A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实行双重管理,具体由市局负责业务指导,保留人员人事档案,配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工商注册、行政资料审批受理、日常监管、生产流动消费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执法。


(三)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足:H省L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嵌入性逻辑的梗阻


1. 执法职能划转不科学


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L市政府所下达执法职能划转文件中,执法职能承接运用过程中与地方实际之间存在脱节现象,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职权的常态是“接不住”。基层行政执法机构是否有“腿”是一个影响职能划转的重要因素,例如,住建等有“腿”的单位可以进行合并,但生态环境等无“腿”的单位就难以划转和承接,整合难度大。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取证之后,却难以承接执法职能。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标准化引领,但目前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还不是那么的“综合”,尤其是缺乏相配套的审批监督管理职责权限。例如,L市针对乡镇综合执法局审批了广告牌监管权限,但这一交由乡镇接管的权限在执法中缺乏执法依据。此外,职能划转带有倾向性,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发育程度难以支撑起全面承接转移职能的能力。在监督管理权限审批过程中,乡镇承接的往往是难啃的“硬骨头”,尤其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查违控违领域,执法职能划转不科学影响了行政执法效能提升。


2. 执法资源整合不充分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履行中缺乏足够的执法资源,其中,财政问题是资源整合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市级财政实际专项配套资金不到位,单纯依靠开发区财政兜底日常工作经费不足。与此同时,一般而言有95%的执法任务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行处理,L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城区实行属地管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包括上级安排、日常巡视、群众举报的所有事宜,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执法事项,以“派件”的形式派发到乡镇。此外,执法权力移交后的技术人才和执法设备不到位,“半路出家”是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主要特征,执法业务也处于“边学边干”的状态。基层执法资源集中于县级政府部门,除了编制资源有待优化,乡镇缺乏相应的其他资源。以污水检测项目为例,乡镇缺乏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并且不具备法律认定权限,缺乏检测的工具手段,深层次专业检查难以开展,无疑潜藏着诸多深层次的安全隐患。


3. 执法权力下沉不到位


执法权力即行政执法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有统一的公章,制服更新等也完全与市级同步,但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权。目前基层被授予行政执法权尚处于全国部分省份的试点阶段,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行为主要依赖其上级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必须由县级单位出具执法文书,乡镇更多的是一个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角色,行政执法权在市级层面。例如,在生态环境事项上,乡镇层面只能告知停工,不能进行具体的处罚,只能由市级层面进行处罚;在安监管理方面,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有简易处罚的权限,安监员配有证书,但业务指导由安监局进行标准化管理,并由第三方进行业务指导。部分行政执法权限的下放并没有取得预期成功,行政执法权配置不合理导致乡镇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缺乏支撑。此外,执法权力“碎片化”影响了行政执法效能,虽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但实际上执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的具体处罚权仍掌握在市级层面。


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制度性嵌入、资源性嵌入以及关系性嵌入尚未真正地融入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发展逻辑之中。换言之,嵌入的耦合则是其症结所在,深度嵌入的关键在于从“嵌入”到“融入”的转变。


四、从“嵌入”到“融入”: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从“嵌入”到“融入”视角的转换与结合,有利于化解基层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遭遇的梗阻。为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必须确保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明确,统筹利用执法资源。只有不断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促进嵌入性逻辑的进一步深化,才能达到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之目的。


(一)以制度性融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安排


制度性融入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吸纳制度的过程,旨在实现优化依法行政的制度融合。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性融入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努力:其一,科学划转执法职能划转。各县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镇街的实际承接能力,编制《赋权指导目录》,按照“成熟一批、赋权一批”的原则,在给镇街赋权的同时,厘清并合理划分县区、镇街两级执法队伍职责,推进执法机构改革的内在融合。其二,利用制度,聚合完备的资源要素。明确基层行政执法的制度环境和发展方向,确保制度供给不偏离执法职能转变方向,推进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只有把握制度执行这一制度的生命力,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优化,才能实现制度保障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之内在意蕴。行政执法权是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度性融入确保改革全面正确履行“三定”规定,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保证执法机构正确高效履职。按照“依法下放、权责一致、能放即放”的原则,下放镇街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执法职能,执法机构改革中推动“物理整合”到“化学反应”转变,实现执法职能再建构。


(二)以资源性融入优化综合行政执法的资源配置


资源性融入是一个聚焦于执法职能整合和机构调整过程中的资源融合过程。只有通过资源性融入的重塑与聚合,完善强化综合行政执法功能,才能建设强力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未来,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推进资源性融入整合要素,其一,积极推进编制周转池制度建设,周转活化编制资源。在政府掌握行政资源总量有限的前提下,在将整合机构的编制和精干人员划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同时,积极盘活存量,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创新编制资源利用。这就需要对功能弱化的单位编制予以压缩和收回,促进资源要素的高效配置,有效集中监管力量,同时继续按照“编随事调、人随编走”的原则,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基层。其二,完善集成化、统一化调度系统,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制度载体,促进执法资源的耦合,推进执法资源向基层延伸,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解决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小马拉大车”问题。其三,推进执法重心下沉,即加强县区、镇街两级执法力量,在资源性嵌入过程中,通过“沉得下来”“走得下去”,有效促进执法资源的融合。坚持以资源性融入思维优化执法机构改革,建构行动同步的工作流程架构,编制执法事项清单,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完善执法工作机制,从而有效破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面临的资源难题。


(三)以关系性融入重构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网络


关系性融入是一个“关系图谱”重构中不同博弈主体的关系融合过程。良好的互动协作关系网络可以促进整合各方资源,通过关系性融入的有效集成,推动行政执法体系横向、纵向网格化和混合向度的综合,从而规避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之固有弊端。具体而言,其一,推进行政执法权下放。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向基层深入受到层级过高的权力配置影响,赋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必要的执法权是回应基层行政执法需求的重要前提。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权责分工,各执法主体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网格化管理,推进错时交叉执法,弥补执法空当。其二,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原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有助于推进各类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二者之间在执法工作上的衔接、会商,切实履行赋权承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强化基层行政执法的综合性,构建立体化的“大监管”体系。其三,推进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专业化发展是社会分工之必然选择,在深化按区域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对于技术要求高的行政执法事项,由专业执法队伍统筹推进,增强执法活动对政策环境的渗透力,推进基层行政执法的项目化管理,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网络。


五、结论与讨论


作为一项尝试性研究,首先,本文考虑到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属于行政改革这一特殊性,笔者对嵌入性的要素维度进行了限定,划分为制度性、资源性、关系性三个嵌入层次。这一限定和区分,难免存在可能忽略其他层次的“嵌入”之嫌,但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文的意义在于通过改革实践的考察建构新的政策议题,并通过实证方式将其呈现出来,这一层次内容的解析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逻辑的理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协调的、动态的和整体的行政系统,其本质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些制度和程序。本文研究的H省L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案例就是“嵌入性”改革逻辑的内容,针对改革“阵痛”,“嵌入性”力图挖掘改革的逻辑机理,从而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面向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期”,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逻辑是一个非常需要重视的问题。改革过程中会在相当程度上涉及部门重组、权力分配、利益调整等问题,在“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方向和思路之下,如果我们能有效识别改革中的逻辑结合点,就可以极大地调动其积极性和持续力,为改革的有效执行创造更多条件。在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过程中,实现制度性、资源性、关系性三维要素从“嵌入”到“融入”的转换与结合,有助于将全部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照多重逻辑做出的理性选择,为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功能创造条件。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推进“中国之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嵌入性为我们分析其改革逻辑提供了一个科学的研究视角,在这一逻辑之中如何处理嵌入性要素之间的耦合关系则是下一步研究要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