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城市建成区内需要审批事项和禁止事项告知书


来源: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2026-01-04 09:46 点击率:28打印】【关闭

市民朋友们:

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城市建成区内需要审批的相关事项和禁止事项告知如下:

一、需要审批的事项

1.设置户外广告、门头店招、标语牌(含指路牌、示意牌、宣传牌、布标横幅等),临街商铺安装遮阳(雨)

2.因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因工程建设需要设置道路开口的;开业、庆典活动或便民活动、节日氛围营造等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包含广场、车行道、人行道、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3.货车、大型车辆、载重车辆及特殊车辆含履带车、铁轮车等)需要在城市主城区限行区域行驶的

4.因建设规划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占用、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修剪、砍伐、迁移城市绿化树木的。

上述审批事项需提前七日到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完成后方可实施。办公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秀山西路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7-3018248监督电话:0877-3018577

二、法律法规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门头店招、标语牌及安装遮阳(雨)蓬: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私设台阶等占用行为)和挖掘城市道路: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车辆(货车、大型车辆、载重车辆及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在城市道路限行区域行驶: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根据违法情节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5.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绿化树木:将依据《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建筑垃圾)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8.电动车、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区域停放(在非机动车划线区域或挡车杆停车区外乱停乱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处以50元罚款。

9.在通海历史文化保护核心区安装使用影响历史风貌的太阳能、水箱、水塔、排烟管道、电视塔、通讯和电力设备、卷闸(卷帘门)的行为:将依据《玉溪市通海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望你户(单位)在城市生活生产经营期间,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