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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撤销通海众康口腔诊所 备案的公告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通海县卫生健康局于 年 月 日发放通海众康口腔诊所备案凭证。截至9月4日,通海众康口腔未进行该诊所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登记和注册,使用虚假材料备案,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诊所歇业的; (二)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三)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 (四)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 通海县卫生健康局决定于2023年9月4日撤销通海众康口腔的诊所备案凭证,通海众康口腔自2023年9月4日起,不得擅自开展执业活动。 特此公告。
通海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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