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9-02 09:21 点击率:849打印】【关闭

信访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用走访形式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二)滞留或者强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

(三)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

(四)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部门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

(六)以拦截车辆、堵塞交通通道、攀爬物体、裸露身体、播放音频视频等方式表达信访诉求;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凶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以网络、电话、短信、书信等形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骚扰、诽谤,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九)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十一)其他以信访为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