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通海县污水处理收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发改价格〔2024〕2号)文件精神,为了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机制,本着“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将在通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污水处理费分类价格。 在通海县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内的县城及周边社区、村组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由通海县自来水厂受托代征。 一、价格标准变化 通海县自来水厂原代征污水处理费价格标准为通发改价格〔2013〕10号文件制定:不区分用水类别,统一以0.90元/立方米计收。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分类价格标准为: 居民生活用水:(坝区)1.20元/立方米;(山区)0.90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2.00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3.00元/立方米米。 二、优惠政策 对通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给予每户每月免收3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的优惠。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的证明资料为准。 对享有优惠政策的缴纳户,实行动态管理,以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同步,审核后仍符合优惠条件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再符合优惠条件的,按照实际用水量缴纳费用。 通海县自来水厂代征污水处理费价格标准拟于2024年8月(即抄见7月至8月用水量)调整执行。
通海县自来水厂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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