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来源: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07-01 15:26 点击率:2打印】【关闭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实施主体行使层级备注
1建筑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开发建设企业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
2建筑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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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执业人员情况及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
6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玉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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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范围和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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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城市供水企业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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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保护情况和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企业和重要排水户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
10对抗震设防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地方规章:《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抗震设防时,应当责令其改正。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
11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地方法规:《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十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未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