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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建罚决字〔2025〕第1号 |
案件名称 | 通海金恒工贸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6万吨高强度标准件生产线项目(生产车间1#一标段)验收后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案 |
行政相对人 | 通海金恒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3096398062,法定代表人:李丛文) |
主要违法事实 | 通海金恒工贸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6万吨高强度标准件生产线项目(生产车间1#一标段)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属其他建设工程,于2021年8月20日验收合格后至今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通海金恒工贸有限公司按照第三方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缴通海县国库(收款单位:通海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 2025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