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通海县城市建成区临街遮阳(雨)蓬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城管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通海县城市建成区临街遮阳(雨)蓬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7日通海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通海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海县城市建成区临街遮阳(雨)蓬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容貌,加强临街遮阳(雨)蓬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临街建(构)筑物上遮阳(雨)蓬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县城市建成区内临街建(构)筑物上遮阳(雨)蓬的设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县城区道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按照作出的许可决定办理。
第五条 下列地区和道路属于禁止设置区域:
古城东路、顺城街、古城西路、礼乐路(古城一侧:礼乐西路与古城西路交叉口至礼乐东路与古城东路交叉口)、东街、西街、南街、北街、盐店巷、高家巷、祁家巷、阚家巷、福星街、财神街、文庙街、文星街、文昌街、文献里、马家巷、兴家巷。
第六条 设置遮阳(雨)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遮阳(雨)蓬从墙体向外延伸的长度一般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
(二)遮阳(雨)蓬颜色应当符合总体街区风貌;
(三)遮阳(雨)蓬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外伸和收缩;
(四)根据路面情况不适宜设置的不得设置;
(五)必须做到立面整齐规范、清洁、美观、牢固、色彩协调。
第七条 禁止临街单位和个人占道设置遮阳(雨)蓬。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遮阳(雨)蓬,其底沿高度不得低于二百四十厘米;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不在遮阳(雨)棚上印制广告内容。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区域、空间设置临街遮阳(雨)蓬或者不按审批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妨碍、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通海县辖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