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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通政规〔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通单位:

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4件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通海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通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通海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废止时间

1

通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通海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2

通海县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通政办发〔2008〕41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3

通海县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通政规〔2024〕1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4

通海县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通政规〔2024〕3号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下载版).docx

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下载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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