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杞麓湖湖滨
生态廊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通政规〔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通单位:
《通海县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海县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价值,保护和改善杞麓湖湖滨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杞麓湖保护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范围内活动的组织(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是指杞麓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游憩、运动健身和慢行交通功能的步道、廊道、绿道及连片绿地等生态系统。
第四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加大对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维护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运营、管护长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巡查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 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内引导游客通过乘坐环保观光车、自行车或徒步等方式游览,在各路口设置卡口,严格限制车辆进出。
第六条 进入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的车辆需经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允许。
施工车、工程车、材料运输车、环卫清洁车等工作车辆按照允许的时间、路线行驶进出,严禁车辆超重、物料超长、人货混装及货物泼洒滴漏。
机动车、电动车等社会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第七条 抢险、消防、医疗救护、警务、执法等执行公务活动的车辆可以直接进入。
第八条 任何人员和车辆不得占用、堵塞或者擅自封闭进出生态廊道的卡口。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文明有序停放。
第九条 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范围内符合特许经营条件的,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
第十条 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范围内涉及运营相关事项和项目,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的功能定位,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的运营主体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运营主体制定具体运营管护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观光车辆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的义务,不得破坏生态廊道的地形地貌、水体、植物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企业多元化、多途径参与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车辆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十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杞麓湖湖滨生态廊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