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10-10 11:19 点击率:220打印】【关闭

依据《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通知》(通政发201823号)精神,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已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

二、经营许可证的种类、有效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常年和临时两种。常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临时经营点不再进店铺,以零售烟花爆竹安全存放仓取代)。

三、审批条件与布点情况

详见附件:《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通知》(通政发201823号)。

四、管理措施

在《通海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中11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推行“五统一”、“五规范”标准。“五统一”指统一店牌、统一台账、统一货柜、统一安全标识、统一消防配备,“五规范”指规范制度、规范告知、规范场所条件、规范用工、规范电气设置。“五统一”、“五规范”标准中所涉及的广告牌、货柜、安全标识和规章制度等以通海鼎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门面店为样板,在全县零售网点全面推行,要求25家零售店“两个五”标准化建设“全覆盖”。此外还必须装监控,监控视频的储存时间不少于90天。

五、截止日期

即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时间截止至2018年10月23日,逾期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五、咨询渠道

咨询电话:0877-6210926。

咨询地址:秀山街道办古城东路62号(通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特此公告。

 

附:《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通知》(通政发[2018]23号)

 

 

 

通海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为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经营秩序,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及《玉溪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玉安监发〔2018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人口规模和城市安全发展需要,逐步建立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络。坚持依法监管,督促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布点规划期限

  本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期限为2018—2019年。

  三、布局规划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烟花爆竹消费的季节性、时段性与各乡镇(街道)的经济状况、人口分布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数量控制规划,做到科学分布”“利民便民,全县共规划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50个,其中:专店经营的零售网点25个许可有效期限两年,专柜经营的零售网点25个,许可有效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具体的零售经营点布设如下:

乡镇、街道

专店

专柜

秀山街道

4

4

九龙街道

4

3

杨广镇

4

4

河西镇

4

4

四街镇

4

4

里山乡

1

2

高大乡

1

2

兴蒙乡

1

2

纳古镇

1


殡仪馆

1


合计

25

25

  四、布点安全条件

  (一)设置要求

  根据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需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选址及外部距离

  (1)零售店必须符合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园广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店周边50米范围内不能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建筑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建筑物毗邻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新建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必须按照第五代地震烈度区划图(GB18306-2015)中的要求设计和施工,并到县防震减灾局和县安监局报备。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厘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3.平面布置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只在首层设置门市、摆放烟花爆竹,其正上方不能有人员活动及存放危险物品,上下层之间不能有楼梯和洞口。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3)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5)零售场所不得摆放卧具,人员不准在零售场所住宿。

  (6)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不应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4.消防电器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用电用火取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配备不少于2只容积5升以上水剂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并在销售场所张贴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式方法。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并保持通道畅通。

  5.销售形式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宜专店销售;非专店销售时,应专柜销售。

  (2)城市建成区内应当实行专店销售。

  (3)乡村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4)禁止一证多点,以及摆摊、占道、流动等形式在非经营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6.从业资格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必须控制人数,并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熟悉岗位职责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2)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应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不应有身体残疾和精神障碍。

  7.村识标志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以及周边设置易燃易爆“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制定并张贴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烟花爆竹产品的查验、拆箱及浮药处理等操作规程。

  (二)安全管理

  1.零售场所严禁摆放和经营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烟花爆竹产品拆箱工具应采用不发火材质制作。

  3.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破损或有药粉撒落时,应立即处理。

  4.拆箱后的零星烟花爆竹产品不应直接放置在地面上,应放置在不发火板面(如:不带铁钉的木板、橡胶板等)上。

  5.禁止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6.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7.店内烟花爆竹产品堆码应当稳固,高度不能超过2米,烟花与爆竹产品必须分类堆放,烟花类产品必须按照包装箱注明的储存要求规范堆码。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购销票据。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1.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县区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五、总药量及箱数

根据下表规定确定总药量及箱数

经营场所实用面积am2

a=10

10<a

≤20

20<a

≤30

30<a

≤40

40<a

≤50

50<a

≤60

60<a

≤70

70<a

≤80

80<a

≤300

最大允许存放产品总药量(kg

50

80

110

140

170

200

230

265

300

最大允许存放产品箱数(箱)

50

80

110

140

170

200

230

265

300

注:应同时满足最大允许存放产品总药量及最大允许存放产品箱数。

  六、禁止销售区域及路段

  (一)禁止销售区域

  1.秀山街道城区

  东边:挹秀路至秀山西路以西区域;北边:秀山西路至金山环岛以南区域;西边:金山环岛至桑园部队以东区域。

  2.如县人民政府有新的设置规划,以新设置规划为准。

  七、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当地镇(街道)安监站(农经中心)留存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周围100米范围示意图)和文字说明,并附店面周边和内部情况数码图片;

  4.负责人、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资格证复印件);

  5.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安全承诺书;

  6.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农村自住房应有村民委证明;

  7.县安监局准予布点的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意见(在县布点规划控制内);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符合上述布点安全条件设置要求的材料。

  八、保障措施

  本布点规划是依法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条件和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完善安全条件,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重要举措。

  (一)做好政策宣传

  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宣传贯彻和政策解释,纠正经营户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以新布点为契机,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标本兼治,加强辖区内零售经营户的布点规划组织领导工作,切实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严格执行布点规划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是经营者申请许可的首要条件,凡不符合布点规划的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格安全条件审查

  依法依规做好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严把安全条件各项要素审查关,源头管控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安全间距不足、安全管理混乱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经营点。

  (四)严格监管执法

  县安监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全县经营市场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撤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许可,从严查处无证经营”“私货经营异地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稳定。

 

通政发〔2018〕23号 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