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 时间:2025-05-16 17:46 点击率:0打印】【关闭

《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25423通海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515日印发,2025615起施行。为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制度》的有关情况,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新修订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精度和规范化水平,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同时,减少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机会,明确执法标准和限制,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湖保护条例配套措施制定任务清单的通知》(〔2024〕-140)工作要求,结合执法实际,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27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和“一案三书”工作制度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央、省级文件要求。

三、主要内容

《制度》由一般规定细化标准表两部分构成包括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裁量档次划分阶次、不予处罚的情形、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的情形、需经集体讨论的情形、处罚幅度的细化量化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裁量档次划分

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处罚时效的;

6.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7.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当事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情形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故意转移、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一年内实施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6.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五)需经集体讨论的情形

1.超出基准作出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决定,应当经集体讨论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细化标准表

细化标准表部分是对一般规定的具体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27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3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将《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涉及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履职的行政处罚幅度、适用情形按照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情形、从重处罚进行细化量化     


相关文件: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关于印发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