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各中心: 《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杞麓湖保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所具有的自主决择的权力。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 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符合法治精神。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处罚时效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当事人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七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第九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故意转移、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裁量档次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情形、从重处罚。超出基准作出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决定,应当经集体讨论,集体研究的出席人员为执法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案件经办人。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查清案件事实,收集影响自由裁量的相关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组织核实;对重大疑难案件,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案件承办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终结报告中说明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事由、依据和证据。 第十五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应依法回避,不得参与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表》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最高档包括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4日。 附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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