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海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2-05 09:22 点击率:0打印】【关闭

《通海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116日经通海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126日印发,自202631日起施行。为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办法》的有关情况,现政策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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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保护治理情况审计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函〔20246号)明确提出的通海县完善污水处理费收取相关制度,按要求启动杞麓湖流域6个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并建立污水处理费收取长效机制要求,通海县制定《办法》,明确具体措施和方法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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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五部门联发《转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12、《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云环函〔202154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参考借鉴《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试行)》,结合通海县实际,制定形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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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征收依据适用范围征收原则、污水处理费性质、用途等。第二章征收缴库。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征收计量、征收方式、代征手续费计提及缴库等。第三章使用管理。明确了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中违法违规的处理。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限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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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了制定目的。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建设。

2.明确了适用范围。通海县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3.明确了征收原则。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水处理费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专项用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二)征收缴库

1.明确了征收范围。已建成、在建已批准建设且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地区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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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了征收对象。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义务人。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达标排放且未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3.明确了计征方式。一般按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以水表显示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以计量设备显示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的,县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用水量定额标准计算。特殊情况(如大量蒸发、蒸腾导致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经认定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但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用水量计征。

4.明确了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后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明确了征收主体。使用公共供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征收。

6.明确了代征手续费。代征污水处理费手续费按污水处理费实际征缴入库数的5%计提,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

(三)使用管理

1.明确了资金用途。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明确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3.明确了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要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等服务质量和数量确定。

4.明确了资金管理方式。对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

(四)法律责任

1.对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隐瞒、坐支或滞留、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2.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附则

1.明确了解释机关由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明确了有效期限。2026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228日。



相关文件: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