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目前通海县悬挂“白底红字”“黄底黑字”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过渡号牌均已到期。为加强通海县电动自行车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现将注销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注销对象 注册登记的“白底红字”、“黄底黑字”超标电动自行车和使用年限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 二、办理期限 请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或将车辆进行以旧换新置换。 1、注销渠道:可前往通海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窗口办理注销登记(地点: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西路157号;通海县秀山街道东山路(马街子)城东便民服务站),也可通过邮政下乡渠道办理注销登记(详见附件)。 2、车辆置换方式:到指定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自愿办理以旧换新置换(详见附件)。 三、逾期处理方式 经通告三个月后,仍不来办理注销登记或者置换的,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四、法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后,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上述已达到报废标准(含注销)车辆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对车辆进行收缴强制报废。 五、以旧换新政策 凡是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到云南省商务厅公告的通海县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置换门店(名单、地址附后)交售旧电动自行车,均可以参与以旧换新补贴。个人消费者交售1辆老旧电动自行车到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并换购1辆新车,除车辆残值金外还可按流程申请500元电动自行车购车云闪付电子抵用券,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六、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相互转告,积极配合做好超标(含报废)电动自行车注销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环境。业务咨询电话:0870—3022845。 特此通告。 报废企业明细表 .xlsx
通海县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商户明细表 .xlsx
通海邮政各乡镇街道网点信息.xlsx
电动自行车明细(白底红字).xlsx
通海县公安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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