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 办事指南 一、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二)名称 名称一般表述为“XX市XX县(市、区)XX培训机构”,“xx市XX县(市、区)XX培训中心”等,体现行政区域和培训门类。可以使用如“舞蹈培训”“音乐培训”等行业表述用语。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不得冠以“中原”“云南”“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三)设立地点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工业厂房; 2.居民住宅; 3地下室、半地下室; 4.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分割。 (四)设立场所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培训时段内学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学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实训工位设备设置充足,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 (1)音乐和语言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相应的教学设施。 (2)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满足培训需求,地面应铺设专用地胶(或者专业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3)美术类培训教室应具有良好的天然采光,或采用高显色性光源,避免眩光。 4.申请设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1)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2)应通过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身意外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3)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4)应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且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60天。 5.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从业人员 1.不得聘用在职教师。 2.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教学内容相适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3.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根据办学规模增大而增加。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5.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六)培训活动 1.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培训。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选用的培训教材必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选用正式出版物,须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选用自编培训材料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使用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审核,需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筛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在内部审核的基础上,县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予以审核。 3.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欺骗、诱骗、虚假承诺等手段,强制或引诱学生接受培训。 4.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坚决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20:30。 5.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交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处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得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校园内及周边等线上线下空间刊发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广告。 二、提交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按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预留名后,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 (二)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三)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四)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五)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材料清单(设立) (一)《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登记申请书;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劳动关系证明;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等; (四)场所、设施符合住建、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的,除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五)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六)培训机构的办学章程; (七)培训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应包含:教学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汛、应急)管理制度等); (八)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总面积、层高,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场所安全出口,标明必备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符合国家标准:提供视频监控全覆盖材料, (九)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自编教材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十)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当提交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资金监管及平台录入承诺书和银行资金监管专户资料。 (十二)教职人员教师资格证或学历证书或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十三)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及信用状态证明; (十四)疫情、安全等应急处置方案,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身意外险。 四、审核办理流程 (一)名称预审 培训机构举办者先到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后,再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 (二)提交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登记后,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审核 1.部门受理: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补交材料。 2.实地核验: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验,除核验申请材料相关内容外,还应按照准入指引的具体要求,对培训器材、场所内部设置、视频监控等进行核验并提出核验意见。对于核验不通过的,现场说明原因。 3.材料审核: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教育体育管理部门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审核结果: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体育管理部门应根据实地核验意见和材料审核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核结论。同意设立的,颁发《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附件2),不同意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人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注册 举办人持《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另行申请。 (五)备案 举办者完成登记注册后,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 培训机构完成审核备案后,须进驻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综合服务平台(https://xwpx.eduyun.cn)进行注册登记后填报机构有关真实信息。平台管理账号密码由同级教育体育管理部门协助开通。培训机构入驻平台及相关事宜,由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告知、指导和信息审核。 (六)变更、注销和复核 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注册资金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或办理注销的,需提交申请,经县(市、区)文化旅游部门会同教育体育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培训机构每满三年须复核一次,在《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五、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和听证时间) 六、批准文书 《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有效期3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3.新增、变更审核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九、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通海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股、文化馆。 2.部门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文献里50号。 (二)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通海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股、文化馆。 2.电话咨询:王老师13887772632、周老师13988445711、0877-3011787。
附件:1.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 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
附件1 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机构名称 |
| 机构性质 | 营 利 □ 非营利 □ | 注册地址 |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法人属性 | 营 利 □ 非营利 □ | 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万元) |
| 场所性质 | 自有□ 租赁□ 无偿提供 □ | 场所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机构员工 | (人) | 专业执教人员 | (人) | 年培训规模 | (人) | 同一时段内 最大培训量 | (人) | 培训内容 (可多选) | 音乐□ 舞蹈 □ 美术□ 戏剧□ 曲艺□ 其他□ | 培训对象 | 3至6岁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高中学生□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 号码 |
| 手机号码 |
| 座机 |
| 主要负责人 |
| 身份证 号码 |
| 手机号码 |
| 座机 |
| 举办者或投 资人姓名 |
| 联系方式 |
| 出资额 | (万元) | 教学面积 | ( 平方米) | 承诺:本人(本单位)对本表填报内容和所有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举办者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 编号: 年第 号 机构名称 |
| 机构性质 | 营 利 □ 非营利 □ | 注册地址 |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法人属性 | 营 利 □ 非营利 □ | 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万元) |
| 场所性质 | 自有□ 租赁□ 无偿提供 □ | 场所使用面积(平方米) |
| 机构员工 | (人) | 专业执教人员 | (人) | 年培训规模 | (人) | 同一时段内最大培训量 | (人) | 培训内容 (可多选) | 音乐□ 舞蹈□ 美术□ 戏剧□ 曲艺□ 其他□ | 培训对象 | 3至6岁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高中学生□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 号码 |
| 手机号码 |
| 座机 |
| 主要负责人 |
| 身份证 号码 |
| 手机号码 |
| 座机 |
| 举办者或投资人姓名 |
| 联系方式 |
| 出资额 | (万元)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年__月 日收到 (举办者或投资人)设立申请,经材料审核、现场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该机构符合要求,同意开展培训业务。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文化和旅游部门) (教育体育部门)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此审核表有效期3 年。 附件1.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docx
附件2云南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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