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和《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公布<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云司通〔2024〕98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行政处罚权事项集中行使后,不影响集中前原行政职能部门的上级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要与原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二、《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选取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事项由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未被选取的事项仍由原行政职能部门实施。 三、《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选取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事项,杞麓湖保护核心区由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集中行使,核心区外由原行政职能部门实施;未被选取的事项仍由原行政职能部门实施。 四、有关事项依据发生变更的,由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选取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已按照《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赋权乡镇(街道)行使的,由有关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附件:1.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2.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附件1 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doc 附件2 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doc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